會計實操:利潤分配的“會計處理”
2018-07-25 13:56 Ta Tou
一、法定盈余公積
(一)是否提取會計實操:利潤分配的“會計處理”
1. 根據公司法,“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在必須計提盈余公積的階段(即法定公積金累計額未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會計無需請示,也無需與其他部門協商,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足額提取。
2. 在“可以繼續提取”階段(即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高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也可以繼續提取的階段),要根據股東會決議或上級公司已經決定的政策,結合本企業實際,決定是否繼續提取。
(二)會計處理
會計分錄省略,我認為沒有不會這個分錄的會計,如果有,請別出聲,自己去翻教科書學習。我只講一下法定盈余公積與決算報表的關系,即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類型。
必須提取階段和股東會或上級公司已經有明確規定需要繼續提取且一貫執行的“繼續提取”階段的法定盈余公積,需要在當年決算中計提。如果決算是手工處理,則參照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處理。
繼續提取階段,如果“是否提取”問題是一年一議,則參照任意盈余公積處理。
二、對股東的分配和任意盈余公積
對股東的分配和任意盈余公積在股東會討論通過的期間處理,不在股東會之前的決算中預提,股東會決議后也不調整前期決算。如果股東會在前一期決算報出前做出了決議,需要且僅需要作為披露事項予以披露。
三、國有企業特有的利潤分配
(一)國有資本收益和專項稅后利潤的性質
國有資本收益是國家以股東身份向國有企業收取的投資收益,屬于對股東的分配、是利潤分配范疇,與稅金迥異。
從性質上講,只有中國XX總公司等歸國資委、財政部等直接管理的企業交給財政部的才叫“國有資本收益”,其下屬公司交給總公司的和更低層級公司之間的,只是按照國有資本收益的相關規定收取的投資收益,不是國有資本收益,因為總公司以下企業的資本是“國有法人資本”,相應的其上交的投資收益是國有法人資本收益。由于國有法人資本也屬于廣義的國有資本,因此在日常交流中把國有企業所屬企業上交的投資收益都稱作國有資本收益也無妨,但在對外報送的報表上,不能作為國有資本收益列示。
專項稅后利潤是國有企業利潤分配的一種特殊形式,僅對特殊行業收取且收取的比例、額度沒有國有資本收益那么固定。
(二)會計處理
上述兩項,以及兩項當中的細分小項,會計上均作為對股東的分配處理。不同之處是:國有資本收益是分配上交年度上一年的利潤;專項稅后利潤是分配上交年度當年的利潤——別計較為什么,沒有理論依據;相反,如果從理論上找依據,稅后專項利潤也應當是分配上一年的才合適。記住這是財政部規定就OK了。
如發生其他類似事項,只要性質判斷為是與股東權利和股權比例相關的,都可以比照對規定的分配處理。
四、沒有股東會的企業的特殊處理
根據公司法,利潤分配方案屬于股東會(含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審議事項。所以有股東會的企業,應當遵循或等待股東會決議。開不開會、誰召集誰參加股東會和股東會能不能做出決議以及做出什么樣的決議,不是會計操心的事情,只要股東會沒開或沒做出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會計就可以讓“未分配利潤”繼續趴在賬上。公司法或上級公司已經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不再需要股東會審議。
比較難辦的是沒有股東會的企業,而國有企業中有相當大一部分沒有股東會。這些企業應當根據公司法計提法定盈余公積,根據上級公司規定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和專項稅后利潤等。對于最后留給企業部分,是放在未分配利潤還是轉入盈余公積?兩者沒有本質區別,尤其是子公司,即使把未分配利潤轉入了盈余公積,在總公司合并報表中仍舊體現為未分配利潤(對于合并報表中的“未分配利潤”,以后找機會單獨講)。
即便如此,我個人仍傾向于企業把按照規定上交完國有資本收益、專項稅后利潤、上級公司投資收益等余下的、“歸自己的”部分,轉入任意盈余公積,理由是:如果兩個企業的股東會做出了兩個決議,一個說今年的利潤對股東分配一半,另一半以后再說;一個說今年的利潤對股東分配一半,另一半留給企業用于企業發展。這兩個方案有沒有區別?會計處理是否有所不同?我認為這是有區別的,第一種分配方案說留下的部分以后再分配,而第二種方案,是明確把留下的部分留給了企業,也就意味著企業清算以前對股東分配的可能性不大了。這樣的話,會計處理就應當有所不同:第一種未分配部分仍舊放在未分配利潤當中,等待來年或以后年度分配;第二種應該把不再對外分配部分轉入任意盈余公積,這樣才能體現出和第一種的區別,即已經把這些利潤留給了企業。轉入盈余公積以后,即使是股東想再分配,其分配程序也區別于未分配利潤。對企業來講,未分配利潤(指賬上和單戶表中的)是只要股東想分就能分的,要想分盈余公積就難得多。國有企業上交完所有應交的東西之后,實際上就是留給企業的,因此要轉入盈余公積。
五、非全資子公司上交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問題
全資子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以上講述的辦法,能夠正常處理。
對于各級非全資子公司來說,上交總公司(不特指XX總公司,是與子公司對應的總公司概念)國有資本收益(注:前面已經說過,這個不是真正的國有資本收益,是習慣說法)的時候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利潤分配方案對應的總的利潤分配額是多少?是不是應該對少數股東進行同比例的分配?即使暫不向小股東分配,是不是也應該把與大股東拿走的部分對應的小股東應該享有的部分確認出來、并明確已經拿走自己那一份的大股東對屬于小股東的部分不在享有分配權?
個人認為,大股東指令子公司按照大股東的投資比例上交投資收益,貌似完全合理合法,實際上存在問題:一是程序性問題,對于有股東會的企業,應當尊重股東會的審議權和決策權;二是即使大股東覺得反正開不開會我都說了算,那也應該同時明確利潤分配的總金額及方法,給小股東一個說法。如果大股東只管按照自己的份額收錢,認為剩下的事情是會計的事情,那就是抬舉和為難會計了,因為那壓根不是會計能決定的事情。(也許有人認為這根本就是不存在或不應該存在的問題,那是該同志沒在大型國企干過,不知道國有企業處理問題的“套路”)
有的朋友給我打電話問包括但不限于類似這種情況怎么“會計處理”,我回答不了。原因是會計處理是對業務的如實反映,業務問題沒有“說法”,會計人員就沒有“辦法”。業務部門的人經常說:“是你們會計在做決算,又不是我們做決算,你決算的問題與我無關。”這令會計人員非常為難。我非常理解會計的苦衷,因此經常明知不可為也為之,明知自討沒趣也去討,懷揣解決問題的夢想,到其他部門或聯系其他單位,請求他們給個說法,希望幫基層的同志們解決所謂的“決算問題”。但是,超出會計部門職責范圍的東西,只能盡力而為,無法盡如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