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各環節常用納稅籌劃方法
2018-07-31 14:08 Ta Tou
私營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各環節常用納稅籌劃方法
一、私營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
私營企業包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四種組織形式。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由于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在征稅時對公司和股東實行雙重征稅,即對公司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股東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分得的稅后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征稅時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利用組織形式進行納稅籌劃是每個“準納稅人”在注冊登記前必須考慮的,這就要求投資人在確定組織形式前充分調研,搜集經營地的行業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綜合分析所得稅稅負,依靠納稅籌劃贏在起跑線上。
假定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Y元,可以計算不同組織形式的選擇區間:30%Y-9750=20%Y,求得Y=97500元,稅負無差別點的應納稅所得額為97500元,當全年應納稅所得額97500元時,選擇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或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稅負較輕,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還可以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臨界點的計算并未考慮私營公司的股東獲得工資薪金、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股東的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可以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因此在實際測算時,投資者應預估公司的盈利水平、利潤分配情況,綜合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負及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投資額等因素,選擇適合自身實際情況的企業組織形式,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
二、查賬征稅與核定征收方式的籌劃
所得稅的征收有兩種方法: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對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采用查賬征收的方式;對經營規模小、會計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采用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及其他核定征收方式。以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對不同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僅規定了比例范圍,同一行業最低比例與最高比例差異較大,有利于稅務機關操作,但缺乏具體的認定標準,隨意性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業的企業稅負不均,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和稅負。如果企業經營多業的,稅法規定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可能導致適用較低應稅所得率的業務按照較高的應稅所得率征稅。此外,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不能享受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賬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稅收優惠待遇,涉稅風險較小,便于投資者和稅務機關全面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不少私營企業經營規模小,會計核算不健全,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營企業為逃避稅收,縮小規模,異地經營,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經營的個體戶狀態,放棄查賬征收的方式。私營企業規模小,無法形成產業優勢,會計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業經營管理的水平,綜合權衡,私營企業選擇查賬征收方式,不僅降低涉稅風險,而且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這需要企業依照國家規定設置賬簿,核算收入、成本、費用,并按期辦理納稅申報。
三、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化為業務宣傳費
業務招待費是私營企業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營業主將個人及家庭餐飲、食品、娛樂支出的發票拿到企業報銷,這種人為增加企業費用的做法并不可取。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采用“兩頭卡”的方式,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設定業務招待費最高扣除限額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防止企業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沖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由于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無論是否合理,都不允許全額扣除,首先,企業應控制并壓縮業務招待費支出金額,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與其他費用,不要把差旅費、會議費、交通費、董事費等其他開支混入業務招待費,企業參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發生的餐飲費、住宿費,應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其次,企業可以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化為業務宣傳費,增加費用的稅前扣除金額。例如,將某些餐飲招待費改為贈送給客戶的禮品,在禮品上印上企業的名稱或標志,附帶企業的宣傳資料,或者邀請客戶參加企業舉辦的產品推介會,要求參會人員簽到,并為參會人員提供餐飲和住宿,由此產生的費用作為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 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
四、私營公司的捐贈與個人捐贈結合進行籌劃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私營業主熱心公益事業。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利潤總額只能在會計年度終了后才能計算出來,而捐贈是在年度期間發生的,如果企業捐贈前不進行納稅分析,可能使企業因捐贈背負額外的稅負,而將私營公司的捐贈與個人捐贈結合起來,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也可獲得節稅收益。
如某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11年5月打算以公司的名義通過中華慈善總會向西部農村義務教育捐贈400萬元,公司2010年利潤總額 2800萬元,該董事長獲得紅利280萬元,預計2011年利潤總額3000萬元,該董事長可獲得紅利300萬元,按照規定,公司捐贈的扣除限額為360 萬元(3000×12%),剩余40萬元捐贈支出很可能不允許稅前扣除,額外增加企業所得稅10萬元。如果該董事長以公司名義捐贈360萬元,以個人名義從紅利所得中捐贈40萬元,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由于企業所得稅法設定了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比例,不少私營企業以公司名義捐贈得少,而以投資者個人名義捐贈得多,這是一種理性的做法。從股東利益出發,企業限定捐贈金額是必要的,作為補充舉措,大股東以個人名義追加捐贈,這樣既表達了愛心,又減輕了稅負,是理性的商業與帶有感情色彩捐贈的最好結合。
五、注意劃分企業經營支出和投資者個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營企業會計核算不規范,要求財務人員報銷其個人或家庭消費性支出,將企業資金用于個人或家庭購買汽車、住房也不進行納稅申報,或者以借為名公款私用偷稅漏稅,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實,會給企業和投資者造成嚴重的損失。
如某五金加工有限責任公司的老板,2010年12月以消費性支出名義從公司支出買房款100萬元,2011年5月25日稅務機關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了這個問題,稅務人員認為該筆支出與公司開展業務無關,應視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20萬元,同時調增企業所得稅25萬元,由于該老板少繳了稅款,稅務機關責成其補繳相應的稅款、滯納金并對其處以10萬元的罰款。老板對此很不理解。
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除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并且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該老板的行為屬于第二種情況,應按照“股息、紅利” 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0萬元。
此外,為了避免部分企業股東以“借”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稅款,稅法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投資者分紅與工資、薪金所得的籌劃
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限制,私營公司的投資者領取的工資、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許稅前扣除,而投資者分得的股利紅利所得,屬于稅后利潤分配,不得稅前扣除,投資者可以在分紅與工薪所得之間進行選擇,合理降低所得稅稅負。
例:英才商貿公司是馮英才和三個朋友每人出資100萬元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四個股東約定平時不領工資,年終分紅。2010年該公司實現會計利潤90萬元,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2萬元,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25.5萬元,稅后利潤64.5萬元,公司按規定提取了公積金、公益金9.68萬元。可分配利潤為54.82萬元。年底四個股東決定將其中的40萬元拿出來進行利潤分配,每人分得紅利10萬元。四個股東共需繳納個人所得稅8萬元,投資者實際上承擔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道稅負,合計稅負為33.5萬元。可采用以下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四個股東每月領取工資3500元,工資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年終每人分紅5.8萬元,四人的分紅共需繳納個稅4.64萬元,股東工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減少企業所得稅4.2萬元,投資者所得稅稅負為25.94萬元(25.5-4.2+4.64)。
方案二:四個股東每月領取工資3500元,年終獎1.8萬元,年終分紅4萬元,四人的分紅共需繳納個稅3.2萬元,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18000×3%×4=2160(元),工資支出減少企業所得稅6萬元,投資者所得稅稅負為22.916萬元(25.5-6+3.2+0.216),顯然方案二所得稅整體稅負較輕。
通過納稅籌劃,預測企業的盈利水平,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制定一個綜合分配方案,合理確定股東的工資和分紅水平,在減輕稅負的同時保證股東權益,是企業正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