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近期熱點問題解答
2019-08-05 22:30 Ta Tou
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做差額征稅備案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答:根據《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規定,實施差額征增值稅的融資租賃企業需先辦理差額征稅項目備案,并提供以下資料:
1.差額征稅扣除企業資格認定表(融資租賃企業);
2.下列資質證明材料之一:
(1)由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證明;
(2)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資質證明及注冊資本金達到1.7億元的證明材料;
3.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合同(首次申請提供);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知識產權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做差額征稅備案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答:根據《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規定,實施差額征增值稅的其他企業需先辦理差額征稅項目備案,并提供以下資料:
1.差額征稅扣除企業資格認定表;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國內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境內單位支付的國內運輸費用和手續費等是否可以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和代理報關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因此,向境內單位支付的國內運輸費用和手續費等均不得扣除。
四、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費用和支付給國內運輸企業的運輸費用,以及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因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費用和支付給國內運輸企業的運輸費用不得扣除。
“試點納稅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和代理報關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因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扣除。
五、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做增值稅免稅備案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答:根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增值稅 消費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2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做增值稅免稅備案應該提供以下資料:
1.《增值稅、消費稅稅收優惠備案表》;
2.代理服務合同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首次申請提供服務合同及相關證明,每月新增合同在遞交申報資料時遞交合同復印件或匯總清單,清單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每筆合同對應的合同名稱及編號、服務接受方名稱、合同價款或者計價標準、合同有效期、服務發生地或運輸起運地、合同簽訂時間等);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六、根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增值稅 消費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的公告》(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2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應“按次備案”,但備案資料中提到,納稅人應提交“代理服務合同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首次申請提供服務合同及相關證明,每月新增合同在遞交申報資料時遞交合同復印件或匯總清單”。
請問是否可以理解為:納稅人發生首筆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時,應按規定進行備案,以后每月新增合同時無需填寫備案表,只需在申報時遞交合同復印件或匯總清單即可?
答:如納稅人當月發生新增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時,可在發生業務的當月,帶合同復印件或匯總清單等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大廳文書受理窗口做補充備案登記即可。
七、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既符合差額征稅的規定,也符合免征增值稅的規定,這兩者是否可以同時適用?
答:差額是代理業納稅人確認銷售額的方式,與免稅優惠無直接關系;銷售額確認后屬于免稅代理費范圍的,納稅人可以進行稅收優惠備案并享受免稅。
八、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照差額征收方式確認銷售額后,如果同時滿足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條件,在填寫《貨物和勞務稅優惠政策附列資料》時,“減免銷售額”應按銷售額全額還是差額扣除后的金額填寫?
答:按差額扣除后的金額填寫,與申報表主表相關的免稅欄目相對應。
九、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若“委托方索取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從委托方處取得收入合計10000元,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運輸費用為8000元(已取得國際運輸企業開具的運輸費用發票),實際收入為2000元。請問該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在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情況下,應該按照哪個金額向委托方開具發票?在不享受免稅優惠的情況下,又應該按照哪個金額向委托方開具發票?
答:在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情況下,按10000元開具增值稅免稅普通發票。如放棄享受免稅優惠的情況下,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運輸費用8000元應開具應稅普通發票,其服務收入2000元可選擇開具應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委托境內某船舶運輸企業提供了國際海洋運輸服務,并向船舶運輸企業支付了國際海洋運輸費用,請問船舶運輸企業為什么不能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并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于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對應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一、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否可以按照差額征收增值稅?
答:不可以。
十二、增值稅查賬征收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2013年第四季度開具藍字發票的銷售額8萬元,當季度開具了5萬元紅字發票沖減第三季度的銷售額,沖減后銷售額為3萬元,請問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是否需要區分所沖減的銷售額在以前季度是否享受過免征增值稅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此情況無需區分所沖減的銷售額在以前季度是否享受過免征增值稅優惠,只要沖減后當季度銷售額低于6萬,則可以享受免稅。
十三、某增值稅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2013年10月10日在國稅網站申報繳納了第三季度增值稅,10月30日納稅人登錄國稅網站,發現網站提示其存在欠繳稅費的記錄,欠繳的項目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請問是什么原因?
答:根據《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代征地方稅費的通告》(深地稅告〔2013〕8號)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納稅人(登記注冊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及個人,不含專業市場代征商戶),在納稅人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時,代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征收隨同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個人所得稅。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個體納稅人,以及在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已辦理個人所得稅減免稅項目的個體納稅人,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不代征個人所得稅。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納稅人在網上申報增值稅后進入扣款界面,系統會自動分項列示當期待繳納的增值稅和四項附征稅費并默認為全選狀態。若扣稅賬戶余額充足,當納稅人確認扣款時,系統會對增值稅和四項附征稅費一次性發起扣款請求;若扣稅賬戶余額不足,則會按照“先主稅、后附征”的順序進行扣款。建議納稅人確保扣稅賬戶余額充足,避免產生逾期扣款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