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個人股權變動中的逃稅行為
2018-07-30 11:14 Ta Tou
杭州企樂多財務管理:解析個人股權變動中的逃稅行為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自然人(以下簡稱“個人”)參股投資的現象日漸普遍,個人股權變動的行為也日益增多。稅務機關應清醒看到,股權變動帶來的個人財富增加,并不能同步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其間隱藏的逃稅行為仍然十分突出。
一、個人股權轉讓存在的逃稅行為
股權轉讓不申報納稅。按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股權轉讓(不包括國家暫免征稅的個人股東轉讓上市公司的股權)所得,應按“轉讓財產所得”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由于大多數納稅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比較陌生,同時由于個人股權轉讓的偶發性和隱蔽性,以及稅務征管部門日常監管缺位,許多個人股權轉讓者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更有甚者,在股權轉讓后,直接逃離本地,惡意逃稅。
股權轉讓故意隱瞞真實成交價格。股權轉讓真實成交價與合同價背離,是當前個人股權轉讓的一個特點。從稅務稽查部門對個人股權轉讓稽查的反饋信息看,大多數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反映的都是平價轉讓股權,即當初投資多少,合同價就是多少,而實際成交價比合同價多出很多。
股權轉讓隱瞞非貨幣性收入。采用股權轉讓收到的貨幣資金計入合同,其他非貨幣性補償收入未申報納稅。
股權回購少計應稅收入。股權回購是股份制企業為了增強對企業的控制權,減少現金分紅壓力或為了符合企業上市條件等回購原股東所持有股份,是個人股權轉讓的一種較特殊形式。一是資本公積部分形成的每股收益,從收購價扣除,少計應稅收入。二是股權回購過程中支付的其他對價未計入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回購除應支付每股收益的現金對價外,企業為了更快地實現回購計劃,往往采取多種形式的對價補償來實現回購,目前較為普遍的形式是支付補償利息。
二、增資擴股中的逃稅行為
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未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來源于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實現的凈利潤,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實質上是把凈利潤分配給股東,是對股權的重新量化,對轉增的個人股權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實收資本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不少企業投資者為了增加企業和股東自己的資本,在實際不增加投資資金的情況下,采取對資產評估增值,來增加企業權益的資本公積金,然后再將增加的資本公積金分配轉增投資者個人股本。雖然公司股東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實際的利益,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對每個股東轉增的數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個人股東還利用從企業借款或資金空轉實現資本增資或股本擴張,但未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對外股權投資的逃稅行為
一是明為法人對外投資,實為個人投資;二是借取企業資金、實物,以個人名義對外投資,但均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進一步規范個人股權變動行為,加強稅收監管,顯得刻不容緩。但目前在稅收管理實踐中面臨兩大難題:一是稅務機關不能及時獲取股權轉讓的動態信息。大多數納稅人對個人股權變動的稅收政策比較陌生,以及個人股權變動具有極強的偶發性和隱蔽性,稅務機關對個人股權變動行為缺乏有效監控,在發生股權轉讓后,除非納稅人主動進行稅務登記變更,否則稅務機關不能及時獲取股權轉讓的動態信息。二是個人股權轉讓價格真實性難以核實。由于個人股權轉讓的價格直接關系到股權轉讓人的切實利益,股權轉讓人主觀上存在著隱瞞股權轉讓價格的動機。同時,由于個人股權轉讓本身具有轉讓價格的主觀性,因此對于稅務機關而言,客觀上對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難以核實。由于受讓方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處于相對弱勢,再加上交易中本次轉讓環節轉讓價格與下次轉讓環節股權轉讓成本的稅收征管脫節,如非特殊情況,很難從股權受讓方獲得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信息。
為此,各級稅務機關應有針對性地加強這方面的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敦促轉讓股權的納稅人特別是轉讓股權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進行自行申報,督促扣繳義務人在受讓股權、支付所得時進行代扣代繳。
完善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對有關股東股權的資料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求納稅人在設立登記時須提供“有關合同、章程、協議”,變更登記須提供“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議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在辦理設立登記時提供反映股東出資情況的《驗資報告》、出資證明書。在辦理涉及股權變更的登記時提供股權轉讓合同、出資證明書和工商部門的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以有利于對公司的股本結構和股權變化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加強與工商部門的協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的要求,督促納稅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同時各級稅務部門應積極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聯系,建立有效信息交接和協作機制,要定期主動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得股權變更登記信息,爭取在工商登記環節前介入。
稅務機關要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密切與財政、土地、房產、礦產資源等部門聯系,加大信息交換的力度,同時主動同會計、資產評估、公證等中介機構的聯系,及時掌握相關個人股權變動的第一手情況。
增強稅收執法風險防范意識。個人股權變動具有偶發性和隱蔽性、轉讓價格帶有主觀性、涉及稅額較大以及轉讓形式的多樣性,決定了股權轉讓真實的成本、費用、收益難以準確界定,稅務人員在征管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少征、錯征的過錯行為,存在失職、瀆職的風險。為規避風險正確執法,稅務人員應該加強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準確把握相關稅收政策,杜絕執法過錯。同時,稅務機關應該適當引入資質好、信譽高的中介評估機構,以公允價值確認個人股權轉讓所得,這樣既合理合法又比較容易被各方接受和認可,從而有效減少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