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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業務環節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2018-07-26 13:40 Ta Tou
 
  A公司為一家木盒制造廠,經營模式為從供應商處購入原木,再將原木加工成高檔木盒銷售。隨著銷售規模的擴大,為更好地控制木材質量、節約成本,A公司購入林地自產木材加工木盒。A公司應如何整合業務,才能充分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呢?筆者先介紹相關優惠政策,再通過兩種方案的比較加以說明。
  增值稅優惠政策
  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其中,農業生產者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只要是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即可,不僅指農村專門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原木指將砍伐倒的喬木去其枝芽、梢頭或者皮的喬木、灌木,以及鋸成一定長度的木段。原木屬于林業產品,為農業產品。企業銷售自產原木免征增值稅。
  企業購入原木,可憑原木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原木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林木產品初加工指通過將伐倒的喬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葉、鋸段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鋸材。將購入的原木加工成高檔木盒不屬于林木初加工,不適用農產品初加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企業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的所得免稅,指企業對樹木、竹子的育種和育苗、撫育和管理以及規模造林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企業通過拍賣或收購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權并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對林木進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企業購入林地,種植林木對外銷售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兩種方案稅負對比
  方案一:企業自產木材加工木盒。
  A公司自產木材加工成木盒對外銷售,不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不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木盒的增值稅稅率為17%.A公司雖然從事林木的種植,但其最終產品為木盒,種植業務僅是其生產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并未取得種植林木所得,不能享受林木培育和種植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其所得需按25%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方案二:設立子公司專門從事林木種植業務。
  為享受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以及林木培育和種植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A公司可對業務進行梳理,將林木種植業務和制造木盒業務分開,分別由兩家公司經營。A公司經營業務為制造木盒并對外銷售,同時成立一家全資子公司(或關聯公司)B,B公司從事林木種植業務。具體業務模式為:B公司種植林木,林木加工成原木銷售給A公司,A公司從B公司購入原木加工成木盒對外銷售。
  此種情形下,B公司銷售自產原木免征增值稅,向A公司開具普通發票。A公司可憑B公司的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原木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經營林木成本能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支出主要為肥料、農藥、種苗、設備,B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其對應進項稅額需作轉出處理。由于經營林木取得的進項稅額遠低于其銷售額的13%,與方案一相比,企業整體增值稅稅負將明顯降低。
  B公司銷售自產原木取得的所得,屬于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A公司制造木盒銷售,享受不了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應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與方案一相比,由于原木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整體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將減少。
  比如,業務分割前A公司整體對外銷售木盒5000萬元,成本為3000萬元,其中木盒加工成本為500萬元,在生產原木過程中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的金額為2000萬元,加工木盒過程中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的金額為50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
  A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00萬元。
  A公司銷項稅額5000×17%=850(萬元);進項稅額2500×17%=425(萬元);應納增值稅額為850-425=425(萬元)。
  經業務分割后,B公司生產原木銷售給A公司,A公司從B公司購入原木4000萬元,該原木均已做成木盒對外銷售。
  A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5000-4000-500),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25萬元。B公司向A公司銷售原木成本為2500萬元,B公司享受免稅政策,其應納稅所得額為0,應納稅額為0.分割后共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25萬元,企業將少繳納企業所得稅375萬元(500-125)。
  A公司銷項稅額為850萬元,進項稅額為500×17%+4000×13%=605萬元;應納增值稅額為850-605=245(萬元);B公司應納增值稅額為0,業務分割后共應繳納增值稅245萬元,企業將少繳納增值稅180萬元(425-245)。
  因此,方案二與方案一相比,將能充分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B企業應當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辦理備案手續后方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不得享受相關優惠。
  從原木定價上而言,如果原木價格定得越高,A公司能抵扣的增值稅額將越多,繳納的增值稅將越少,企業整體增值稅負將越低。同時,B公司的利潤將越大,而A公司的利潤將越小,由于B公司經營林木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整體所得稅負也將越低。那么,是不是B公司將價格定得越高越好呢?A公司與B公司為關聯企業,其交易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如果其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造成減少應稅收入或者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因此,為避免涉稅風險,原木的定價應參考市場同類木材的價格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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